广州互联网法院
民事案
()粤民初号
原告:张赢辉。
被告:魏丰。
原告张赢辉与被告魏丰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本院于年12月21日立案后,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,于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张赢辉、被告魏丰在线参加诉讼,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原告张赢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:1.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案涉商品购买款元并由被告承担退货运费;2.判令被告支付案涉商品十倍价款赔偿金0元;3.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事实与理由:原告于年3月26日在拼多多平台被告经营的“角馆文玩_”网店内购买了红瓶虎酒16瓶,并支付货款元。原告收货后怀疑是假酒,并且发现产品包装没有中文标签、保质期、境内代理商名称等。案涉商品也没有取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,应属于普通食品,但案涉商品包装盒写明为镇痛药,该宣传严重误导欺诈消费者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九十七条之规定,案涉商品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,属于不得进口的产品。另外,该商品含有虎骨,牛膝,当归,天麻,五加皮等非法添加产品,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。我国《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》规定虎骨不得进口销售,而被告作为食品销售者,未尽到最基本的注意义务,未履行相应的进货查验义务,也无法证明进货渠道,致使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流入市场,其构成明知案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进行销售的行为。考虑当前国外疫情严重,被告的非法销售行为严重侵犯原告作为消费者的食品卫生安全权益,因此应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案涉商品价款的十倍赔偿金。综上,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,特提起本案诉讼。
被告魏丰辩称,1.案涉商品为被告从